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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者责任险的商业隐患 | |||||
作者:南宁保险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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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扩大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将一些不保或者是需要特别约定才能承保的责任也归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内,例如酒后原本驾车责任。就以酒后驾车责任为例,假如投保人买的保险中酒后驾车是属于除外责任的,但投保人在酒后驾车引发了第三者责任后,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那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呢?如果不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已明确规定酒后驾车为保险责任,不赔就是违法,肯定不可行;但如果是赔,又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原来签订的保险合同不符,保险公司没理由承担原本属于除外责任的责任。保险公司真可谓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以往的规定进行了一些重大的修改,例如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改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赔偿年限从10年增加到了20年,也就是说将保险赔偿标准整整提高了一倍!以北京市场为例,在4月30日,假如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人员死亡,保险公司的赔偿额为10万元;而在5月1日发生,这一赔偿数额就变成了20万元。按理说既然赔偿标准提高了,那么费率也应该相应地提高,可是在保监会的通知中,却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在10%的范围内对费率进行调整。这很显然对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因为这10%的费率调整可能还不足以支持保险公司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的赔偿。另外,保险赔偿标准的提高,还可能会使车主不堪重负。再以深圳为例,保险赔偿标准提高后,如车主因交通意外造成行人死亡,按深圳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标准,车主赔偿金将高达50多万元。而据统计,深圳车主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一般多选择10万或者20万的保额投保,那么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10万元或者20万元,另外的40万元或者30万元的费用要由车主承担,这无疑大大增加了车主的负担。 笔者认为,上述这些隐患的存在,究其原因在于政府部门的不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已明确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但是国务院迟迟未将条例颁布,才会让保险公司陷入尴尬的境地,使车主背上沉重的包袱。虽然保监会在紧急通知中指示各保险公司仍按照原来的第三者险条款办理业务,但是这份通知毕竟只是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若投保人如前所说,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为依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该通知是站不住脚的。到时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再以国务院的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那国务院可就真的“一个头,两个大”了!所以,国务院应加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的审批步伐,尽快将其出台,杜绝上述隐患的出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经营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也是为了消除自己的“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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