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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运风险与中国体育保险         ★★★ 【字体:
奥运风险与中国体育保险
作者:南宁保险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3    
极大兴趣。达信公司尤为乐观,因为它曾经是巴塞罗那奥运会和亚特兰大奥运会等保险安排的主要参与者。目前,几乎全国的保险经纪公司都已在北京奥组委附近安营,中国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江泰已作为中国气象局明年卫星发射的保险顾问,为北京奥运的卫星气象服务进行保险运作。
(2)北京奥运与国际接轨应避免的误区。
奥运会风险管理过程中,借鉴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各种环境和条件的差异,几个特殊环境差异为:包括人文环境的差异、法律环境的差异、市场运行环境和条件的差异、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差异和具体技术应用方面的差异。
首先,是人文方面的问题。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之间存在差异。在西方人们能够更加坦然,也更加理性地去面对风险问题,所以,在西方进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有一个良好的基础和环境。而在中国,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对于客观存在的风险采用的更多是一种回避的态度,这种对于风险的态度有时往往比风险本身更可十白。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对于风险本身都不能客观地面对,那么风险管理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在奥运会的组织和举办过程中,我们应当加大对于风险管理观念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全面导入风险管理观念和技术,使人们认识到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采用科学和先进的技术对于风险加以识别、评估和处理,使风险对于人类活动的影响降到最低,是现代人类文明的基本要求。
其次,是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奥运会的组织和举办从一个角度看,是在国家的法律环境下进行的一种系统运作工程,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环境对于奥运会的组织和举办产生深刻的影响。在国外大多数的奥运会的举办国均属于一些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在法制建设、法律体系、司法机制等方面都比较完善。所以,许多问题在这些国家可能已经成为“不成问题”的事情,而在我国则应当引起充分的关注。如产品责任问题,在一些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对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赔偿对象和标准均有明确的规定,更重要的是他们有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来确保这种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行,也就是要确保切实维护受害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稳定。对于像运动器械这类属于高风险的产品,有关方面除了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加强监督外,还对生产厂家涉及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的能力进行监督,通常要求他们投保相应的产品责任保险,同时,还规定了每次事故的最低赔偿金额。在我国,由于这个领域的法律尚不十分健全和完善,大多数的体育器械生产厂家均没有产品责任保险安排,个别厂家的安排,也大都仅仅是为了促销的目的,其赔偿限额往往较低,难以真正起到保障作用。为此,在与各类供应商,尤其是与那些作为赞助商的供应商的合作过程中,应当充分注意到可能出现的产品责任风险,加强对于这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因为,一旦发生事故,组织者则将处于第一责任人的地位。
第三,是市场运行环境和条件方面的问题。在一个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发达和完善的国家,其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具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和条件,这种环境和条件通常是指系统性的完善。在奥运会的组织和筹备过程中将涉及大量的基础建设、场馆建设、配套设施的建设,在这些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就涉及到一个市场运行的环境和条件问题。在一些发达国家,建筑市场已经十分发达、健全和完善,在建筑市场的运行中有着一套规范和完善的体系,有着与之配套的条件,通过这些组织者能确定建设单位项目,有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财力完成项目,同时,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保证机制。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这些领域还显得有较大的差距,而奥运会项目的建设,与其他项目不同的是其在工期的要求上具有更加严格的特殊性,所以,更需要在建设单位的资质审核、技术保证、质量监理和履约保证方面均予以特别的关注和重视。
第四,是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问题。由于在奥运会的组织和举办的过程中将会有许多人直接和间接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但在参与活动过程中随时都面临着各种意外伤害的风险。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由于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旦发生各种意外,则可以通过这些社会保障体系得到补偿。但是,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一些特殊的群体往往没有任何的社会保障,我国奥运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所以,可以预见在这些参与到奥运会活动的人群中,尤其以学生为主的志愿者中,可能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尽管这些人有的是与组织者有劳动契约关系,有的则没有;有的与组织者的关系是直接的,有的则是间接的。但是,一旦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组织者则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面对赔偿责任。为此,在我国对于参与到奥运活动中的人员,组织者应当有一个总括和特别的雇主责任风险转移机制的安排,以解决可能面临的风险。
最后,是具体技术应用方面的问题。在风险处理的技术方面包括非财务型(控制型)的风险管理技术和财务型的风险管理技术,在财务型的风险管理技术中除了保险以外,还有一些属于财务型非保险风险管理技术。在国外,由于环境和条件的因素,奥运组织者在风险管理技术运用的过程中更多的是通过财务型的风险管理技术,特别是通过保险。而在我国,同样是由于环境和条件的因素,应当更加注重各种手段的并重使用,特别是应加强对于非财务型的风险管理技术的使用,通过风险意识的教育,提高人的素质,加强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我国体育保险的现状亟需改善
体育运动、比赛在给观众带来刺激性、观赏性和娱乐性的同时,还充满激烈的对抗性。它不断向人类自身生理极限挑战的特点,决定了体育运动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无疑给组织比赛的主办者带来了巨大的商业风险。在西方发达国家,体育是一个拥有巨大商机的产业,有关资料表明:在美国,体育产业的年产值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3%,自80年代末体育产业的产值已超过600亿美元,比石油化工业(533亿)、汽车业(531亿)等重要工业部门的产值还高,而体育保险业正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这一点决定了体育保险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体育产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但只有使体育运动真正走上职业化和市场化,体育经济作为一项产业经济才能得到较快的发展。随着体育产业的市场化,运动员将由“国家人”转变为“市场人”,其保险意识和保险需求将被极大地激发出来,与此同时,运动员、教练员的收入水平也可以得到相应提高,体育保险的“蛋糕”也将被越做越大,体育保险也将迎来自己发展的春天。
(1)运动保险始于桑兰。
体育保险第一次受到国人的关注,是著名体操运动员桑兰1998年7月在美国友好运动会上摔伤致残之后。由于友好运动会为她提供了1000万美元的医疗保险保障,使得她可以得到最好的治疗,不用为高昂的费用和下半生的保障发愁。对于体育界而言,桑兰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赛场上遭遇打击却始终灿烂的微笑,更重要的是,她是第一例因运动伤残而获得高额保险赔付的中国运动员。有关专家指出,桑兰能够迅速恢复,除了她本身具有坚强意志和乐观精神外,还受益于国外体育比赛完善的体育保险服务管理体系,使得运动员在身受不测时,还能有所凭借。这件事,让我们第一次目睹了体育保险的作用。
中国体育保险只有两件事可供圈点:一是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八届全国政协五次会议递交提案,要求给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二是1996年,香港南华体育会主席洪祖杭先生接受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秘书长吴振绵先生的建议,向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捐款1200万元,用于建立专项保险基金,为国家队运动员保险。此后不久,河北自行车运动员王秀泽在公路训练时被撞身亡。26岁的王秀泽曾夺得过八运会和亚锦赛冠军,是中国自行车队冲击曼谷亚运会金牌的主力队员。她的家人得到了30万元的赔付,这是中国体育保险金赔付的第一例。无独有偶,朱刚猝死事件的发生,令大家对体育保险进行了全面的思考。四川籍排球运动员朱刚不幸猝死,由于此时他已经离开了国家队,而他的保险期限只到 2000年9月28日止,因此他猝死时并无任何保障。虽然最终他的家属得到了由中华体育基金会运动员伤残保险基金出资的20万元补助,但这不是保险金,更多的只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朱刚事件的发生,促使大家开始关注地方运动员的保障问题。
而对于体育非专业运动员,我国体育保险又是怎样的一种对待呢?前段时间,中国人朱朝晖飞跃黄河,他作为一个非专业运动员,冒险飞跃母亲河虽然意义重大,却只得到了保险公司20万元的保额,而且这20万元的保费也是一波三折。据说当初保险公司只准备保5万元,后来又上升到10万元,最后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经过省一级保险公司的审批,才保了20万元。将“桑兰”与“朱朝晖”两个保险事件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一个问题——对于有较大市场需求的体育保险而言,无论是从保险产品品种上、经营者经营意识眼光上,还是专业人才等方面都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
(2)我国体育保险现状。
中国体育保险存在的七大问题:体育保险宣传力度不够,覆盖面小,保障力度低。体育保险意识薄弱,旧的管理体制制约了商业化保险在体育领域的推行。体育保险研究时间短,水平低,缺乏从事体育保险研究和开发的专业人才。体育保险的配套法制不健全,保险操作不够规范。缺乏可以沟通体育和保险领域的专业中介服务。缺乏中国体育伤病、体育赛事,及其它体育资源的数据统计资料库。缺乏适合中国具体情况的体育保险产品。
国内对体育保险的需求,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运动员的保险,主要是伤残保险。仅国家队运动员的保险,一单就是100万元的保费、7.2亿元的保额。已注册运动员约2万人,若加上二线、三线运动员则不下8万人(据不完全统计),但还有为数更多的地方队运动员,他们目前的各种保障制度并不健全,有些甚至是很不健全。这种现象的出现并不完全是由于各省市体育主管部门资金不足造成的。以前,地方俱乐部和运动队保险意识不强,许多单位并未给俱乐部内的运动员上保险。二是体育产业的保险。我国每年举办的传统竞技和商业性的国内外大型赛事有600场左右,与此相关的意外保险、医疗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将是一个巨大的数目。体育保险实在是一个等待挖掘的金矿。
国内的体育保险目前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与我国体育产业飞速发展的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现象的发生,部分原因是市场上缺乏相应的中介机构(如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对体育产业缺乏足够的研究和重视。由于相关数据的缺乏,保险公司在费率的制定上有一定的困难。偏高的费率、很少的险种、不明确的条款、不够及时的理赔,使得运动员和体育界对国内体育保险望而却步。此外,俱乐部和运动员保险意识不强也是原因之一,许多俱乐部并未给俱乐部内的运动员上保险。
体育保险落后的现状和我国作为一个体育大国和体育强国的地位相比,显得十分不相称,而体育保险的滞后更有可能进一步影响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因此,中国的体育保险亟待突出重围,走出困境,而坚决走市场化、商业化的道路则是打开突破口的关键所在。所以,北京申奥成功,将会给国内的体育保险业带来更大的商机。
(3)奥运圣火让体育保险焕发生机。
借北京申办奥运之机,使中国体育保险得以长足发展。当前我国解决运动员伤残保障问题的主要方式是国家统筹、行业互助、商业保险相结合,其中商业保险占据的比重很小。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1、增加运动员缴纳保险费的比例,增强保险意识,对部分高危群体可以实行强制保险;2、设立专门的基金投资管理机构,通过良好的投资收益扩大保险基金储备,增强保障能力,3、通过保险经纪公司的介入,针对各种不同项目的运动员,囊括所有可能的伤病,专门设计配套的保险,集运动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等险种为一体,给运动员提供长期的保障。更为重要的是由保险经纪公司代表运动员与保险公司谈判,可以避免运动员由于保险知识欠缺所造成的被动,完善投保和理赔机制,争取在尽可能低的保费下获得尽可能高的保额;4、大力推广体育商业保险,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快各类体育保险的新险种开发。另外,还可以购买国外体育保险。直接购买国外体育保险服务,明显的好处是充分利用体育保险发达国家的成熟保险产品、技术及管理。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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