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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思考
作者:南宁保险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3    
  分红保险是一种人身保险产品,其主要特点是保险公司把经营分红保险所获利润的一定比例分配给投保人。至于投保人购买分红保险产品后能否得到分红、得到多少分红,则取决于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所获的利润,没有利润就不分红,利润多分红就多,利润少分红就少。

  分红保险在我国出现后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市场发展非常迅速,2002年分红保险保费收入1121.7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49.3%,占新型产品保费收入的91.6%。虽然在保险业发达国家分红保险已经非常普遍,但在我国却还是新生事物,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如健康保险可否作为分红险等。特别是在分红保险快速发展的形势下,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对待分红保险发展中面临的问题,积极研究,寻找分红保险发展的最优途径。

  一、长期寿险产品可以设计成分红保险

  表面上看,一般保险产品经营中都应产生利润,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可以设计成分红保险呢?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经营短期保险业务(保险期间一年或一年以内)可获得利润,但并不向投保人分红,如汽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短期保险业务。这是因为,短期业务只提供风险保障,短期业务的费率(价格)如果定得偏高或偏低,可以随时进行调整。而长期业务的费率在合同订立后不能再调整,由于在漫长的保险期间内定价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可能会发生变化,使保险公司的经营发生困难,所以,保险公司在定价时必须遵循谨慎原则,留有余地(安全系数)。如果保险公司经营长期业务获得了较多利润,说明定价偏高,就应当把一定比例的利润分配给投保人。所以,设计成分红保险的产品首先要求其业务本身具有长期性,即只有长期保险产品具备设计成分红的基本条件,短期保险产品不能设计成分红保险产品。

  对于长期业务,既可以设计为分红产品,也可以设计为非分红产品。一般只有保险期间5年或5年以上的长期人身险业务才可以设计为分红产品。例如,同是终身死亡保险,既可以设计为分红产品,也可以设计为非分红产品。保险公司是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产品和经营非分红产品要获得大致相等的利润率。由于分红产品的利润要向投保人分配一定比例,这就要求分红产品的利润率高于非分红产品,其结果就是:如果保险责任等完全相同,分红产品的价格要略高于非分红产品。投保人购买分红产品比购买非分红产品多享受一项分红权利,也要为此多支付一些保费,从投保人整体而言,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所以,购买分红产品和非分红产品都体现等价交换、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都应当是公平交易。投保人购买分红产品比购买非分红产品多支出的保费是确定的,而能否得到分红、得到多少分红,则是不确定的。如前所说,保险责任相同的产品,既可以设计为分红产品,也可以设计为非分红产品。如果购买分红产品一定比购买非分红产品更合算,那么非分红产品就没有人购买了。


  二、健康保险目前不宜设计成分红保险

  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产品获得利润才能向投保人分红,所以把某种长期人身险设计成分红产品的前提,是必须能够科学、公允地计算出这种产品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利润。长期人身险利润的计算要运用精算技术,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每张保单未来(剩余保险年期)的给付责任进行评估,计算、提取责任准备金,要保证所提取的准备金足够对现存有效保单承担给付责任。

  以被保险人死亡、生存到保险满期、年老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在我国开办的时间已经较长,承保的人数已经较多,我国寿险业已经编制了中国寿险业经验生命表,反映各年龄被保险人(分性别)的死亡概率。经验生命表,既是寿险产品定价的假设前提依据之一,也是会计年度末计算、提取准备金时评估每张保单未来给付责任的依据之一。所以,长期寿险业务的利润能够比较科学、公允地计算,长期寿险产品都可以设计成分红产品。

  但是长期健康险在我国开办的时间还不长(仅两三年),承保的人数还不是很多,积累的数据也不多。以有代表性的重大疾病保险为例,虽有一定的数据依据,但目前还没有编制出一个类似生命表那样的疾病发生率表,以反映各年龄被保险人患所承保的各种重大疾病的概率。这样,保险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计算长期健康险利润时,评估每张保单未来给付责任的依据不是很充分,不能保证所提取的准备金足够承担未来的给付责任,计算出的利润不像寿险那样科学、公允。而且新的诊断技术的发明、新的诊断标准的采用,都可能使疾病发生率变化,加大保险公司未来的给付责任。所以说保险公司经营长期健康险的风险要比寿险的风险大。

  如果把长期健康险设计成分红产品,保险公司经营长期健康险有没有利润、利润的多少就与投保人的利益有关。由于虚增利润和隐瞒利润都会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就应当要求保险公司科学、公允地计算利润。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也要监督保险公司科学、公允地计算分红健康险的利润,既不能隐瞒利润少向投保人分红,也不能虚增利润向投保人分红(这会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要做到这一点,目前在技术上确有一定困难。所以,健康险目前不宜设计为分红产品。

  从国外的情况看,健康保险一般不设计为分红保险。在我国境内营业的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外资寿险公司分公司,也没有设计、销售分红健康险。究其原因,第一,虽然长期寿险具有风险保障和投资增值双重功能,但健康险(包括长期健康险)没有满期生存给付和年金给付,主要是提供风险保障功能,当被保险人患特定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疗时给付保险金,投保人购买健康险的目的是获得风险保障。第二,疾病发生率、医疗费等可因新的诊断技术、新的诊断标准、新的治疗方法的采用而发生变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风险较大,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准确地评估每张保单的未来给付责任较为困难,如果健康险不是分红产品,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是否获得利润,与投保人的利益无关,保险公司能否科学、公允地计算分红健康险的利润,与投保人直接利益关系不大。


  三、健康保险的保障重点是疾病和医疗风险

  保监会将于2003年7月1日起停止审批分红健康险产品,已经过审批的分红健康险产品,最迟可以销售到2003年9月30日。保监会关于停止销售分红健康险的决定有利于规范人身保险的产品形态,对人身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已经售出的分红健康险保单,分红有关事项都应按原来保险条款的约定执行。另一方面,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讲,目前市场上,多数公司都有非分红的健康保险,分红健康险停售后,不会影响消费者购买健康保险,但没有必要在停售前抓紧购买分红健康险。值得注意的是,少数寿险推销人员为了多推销一些保单,劝说消费者在停售前尽快购买分红健康险。健康保险的保障重点是疾病和医疗风险,消费者在购买健康险中,应重点关注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项目,结合自己的需要选择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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