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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 ||||||||||||||||||||||||||||||||
作者:南宁医疗… 文章来源:南宁医疗保险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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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详细项目见桂价费字[1996]063号文的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个人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门急诊留观床位对应执行),参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如自治区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则按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规定再作调整。) 单位:元/床·日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女职工生育等参照本标准执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暂按原标准执行。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分开床位收费标准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六、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或等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在支付标准以外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费用。 特此通知,请予贯彻执行。 附:桂价费字[1996]063号文的有关规定
南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四日
附:桂价费字[1996]063号文的有关规定 病房应是水泥或水磨石、地砖地面、墙裙贴12米以上瓷砖、纱门、纱窗。病房使用面积为一人房10平方米及以上,二人以上房间每个床位使用面积4平方米以上。病房内(含门诊观察床)的基本设备按桂价费字[1991]316号文中所规定的病房基本设备要求配备。 桂价费字[1991]316号文的有关规定 住院费已包括病房(含门诊观察床)应配备如下设备:病床、被褥、床单、枕头、枕套、被套、凉席、蚊帐、床头柜、方凳、脸盆、痰盂、便盆、热水瓶、照明用具、床头信号灯、电扇、病人用冷热水、病区电话、输液拉钩(或输液架)等,病历记录纸工本费,为病人送饭送水以及院内接送病人,消毒杀虫或定期换洗床上用品(除有规定)的清洁消毒项目以上)不得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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