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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关于加强统筹基金第一次住院起付额管理的通知 | |||||
作者:南宁医疗… 文章来源:南宁医疗保险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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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统筹基金使用的管理,现将参保人员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额的累计结算办法通知如下,请予贯彻执行。 参保人员年内多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如头一次住院医疗费用低于第一次住院起付额标准时,第一次起付额余额结转下一次住院时累计结算,累计满第一次住院起付额后开始按第二次住院起付额合并计算。第一次住院起付额的核定,按年内累计满第一次住院起付额的当次住院及以前各次住院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对应的第一次住院起付额的最低标准计算。 附:计算举例
南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统筹基金第一次住院起付额计算举例 1.某参保职工年内多次住院,头一次在甲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为400元,计算个人支付400元,不满第一次起付额700元,余额300元;下一次在乙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2000元,计算个人支付为:300元(头一次起付余额)+400元(第二次起付额)+260元(个人自付20%)=960元 2.某参保职工年内多次住院,头一次在某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为400元,计算个人支付400元,不满第一次起付额700元,余额300元;下一次在某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2000元,计算个人支付为:200元(头一次起付余额按二级计算)+200元(第二次起付额)+320元(个人自付20%)=720元。 3.某参保职工年内多次住院,头一次在某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为2000元,计算个人支付200元,不满第一次起付额300元,余额100元;下一次在某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2000元,计算个人支付为:100元(头一次起付余额)+400元(第二次起付额)+300元(个人自付2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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