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网站首页 | 公司介绍 | 理财大学 | 新闻中心 | 产品中心 | 保险资料 | 产品专题 | 服务中心 | 人才招聘 | 社会保险 | 网上预约 | | ||
|
||
|
|||||
| 南宁市关于企业列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资金的通知 | |||||
作者:南宁医疗… 文章来源:南宁医疗保险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4 ![]() |
|||||
|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具体实施《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2001年我市企业列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资金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的企业,在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可安排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资金,纳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交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入本单位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 二、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资金划入个人帐户的额度:45岁及以下的在职职工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核定的月缴费基数的40%划入,45岁以上的在职职工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核定的月缴费基数的50%划入;退休人员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核定的月平均养老金的90%划入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在上述额度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划入比例。 三、企业列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资金,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不计征税、费。 四、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一年九月三十日
|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南宁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南宁市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 南宁市关于加强统筹基金第一… 南宁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 南宁市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 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 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