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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关于调整医疗保险业务年度的通知 | |||||
作者:南宁医疗… 文章来源:南宁医疗保险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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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由于统筹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统计的原因,经研究决定,南宁市医疗保险业务年度的计算由原来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从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缴费基数执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报告期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不变(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单位每年5月必须将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单位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报表上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便核定本医疗保险年度的缴费基数。 2.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计算期限为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标准是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的报销截止时间为次年7月31日。 3.一次住院跨业务年度的,医疗费用按照业务年度分段结算。本次出院年度的医疗费用直接进入出院年度的共付段计算,不计算起付额;再次住院按第一次住院起付额计算,己计算的共付段费用照常累计。 4.职工医疗互助金的缴费基数和待遇享受计算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调整。职工新参保时和每年的7月份为职工医疗互助金的交纳时间,交纳基数和比例按照(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个人)必须交纳职工医疗互助金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原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公伤、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等与统筹基金支付无关医疗费用的报销,截止时间为费用发生的次年1月31日。 以上规定,请予贯彻执行。 南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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