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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理用药的基本判断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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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上违反医药原理,使用与诊断或与病情记录无关的药品。如无指征滥用抗生素、滥用激素、滥用维生素等。 2、医师所开药量与通常医疗实践不一致,不按药典规定超量使用药品。 3、医师忽视药品的相互作用以及配伍禁忌,不注意病人用药史以及特异质的情况,进行包围性治疗。如同一处方使用3种以上抗生素或3种以上其他药品。 4、医师违规用药。如男用女性药,或女性用男药,或内服外用。 5、门诊处方应用药品剂量不当。处方剂量超过卫生部《处方制定》和桂劳社发[2003]72号文件规定:一般处方以3天量为限;慢性病一般不应超过7天量;心血管疾病不应超过14天量;点滴用药一般不应超过1—2种。 6、处方金额超过当地有关规定且不经审批的药品(可按年终统计处方总金额除于总诊次之商)。 7、分解处方和分解日期处方的药品。 8、将医保目录外药品列入医保支付范围报销。 9、处方药品主辅不清或颠倒,单纯列开非治疗性药物。 10、病情已好转,但医嘱用药仍未减量,甚至加用其它药品。 11、临床使用与诊断或与病情记录无关的药品。 12、临时医嘱使用药品剂量超过1天量的药品。 13、带药出院超过以下规定的药品:治愈3天量(药品不超过3种);好转7天量(药品不超过3种);特慢病14天量(药品不超过4种)。 14、出院带药超出出院首诊疾病的药品以及不相关本病的其他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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